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具体规定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国家信息安全制度,旨在对国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以下是该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和监督管理的部门。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网络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被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工作由多个部门和机构共同负责和领导。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并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卫。此外,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也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工作。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需要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核查确定。
网络运营者需要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等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此外,还需要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以及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基本要求是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等级的主要指标,由国家授权的测评机构通过访谈、检查、测试等手段来进行评定。测评机构在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资质和授权后,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测评工作,其结果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根据测评报告和其他安全检查的结果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等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等。
以上就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非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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